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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张磊教授做客我院法学学术茶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3日 08:52     点击数:

2025年6月2日20点,北京师范大学张磊教授做客我院法学学术茶座,讲座主题为“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讲座地点在法学楼A区723教室。本次讲座由P站 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P站 刑事法学教研部郑军男教授,李綦通副教授,吴亚可副教授以及我院刑事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王充教授首先代表学院对张磊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要向大家介绍了张磊教授的学术履历。

讲座开始后,张磊教授围绕“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这一主题展开,按照洗钱罪的适用整体状况、洗钱罪的立法历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洗钱罪的具体认定和洗钱罪的其他问题这五部分展开阐述,其中重点阐述的是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和洗钱罪的具体认定两部分。

首先,张磊教授指出目前洗钱罪的整体特点包括与大量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相比定罪数量较少、相对于七类上游犯罪数量较少、和掩隐罪相比数量较少、和他洗钱相比、自洗钱数量较少、各类型上游犯罪的数量不同等。

其次,张磊教授简单总结了洗钱罪的立法历程,整体过程是从无到有、独立设罪和三次修正,整体亮点是扩充上游犯罪和自洗钱入罪。

再次,张磊教授分析了洗钱罪的犯罪构成,重点强调法定的7类犯罪是“犯罪”而不是“罪”,洗钱罪并不以上游犯罪被认定为犯罪为前提,只以犯罪事实成立即可;而且洗钱罪中有两类犯罪所得,包括作为洗钱罪的对象的犯罪所得和洗钱罪本身的犯罪所得;洗钱的五种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必须是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提供。张磊教授还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以及贺某洗钱案等案例对主观明知的判断、掩饰隐瞒故意的判断等洗钱罪主观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后,张磊教授对洗钱罪认定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取得犯罪所得后消费行为的认定的标准,并结合雷某、李某洗钱案,马某益受贿、洗钱案和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界限划分进行了讨论,得出洗钱罪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前提的结论,并进一步指出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除此之外,张磊教授还分析了洗钱罪与掩隐罪的区分和自洗钱行为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互动提问环节,郑军男教授围绕什么是洗钱行为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李綦通副教授针对洗钱的解释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想法;吴亚可副教授结合洗钱罪中的具体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博士生王一帆同学向张磊教授请教了在上游犯罪进行中同时洗钱,法益侵害效果与普通洗钱无异,且侦查难度更大,但不认定为想象竞合,不作为洗钱罪处理,从司法效果上来讲是否合理的问题和行为人控制犯罪所得后才能进行洗钱罪中的控制标准,这些问题均得到了张磊教授详细地回应和解答。

讲座最后,王充教授围绕洗钱中的洗和钱以及犯罪所得的认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再次对张磊教授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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